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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发布对重庆丝路广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25 16:18: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299号】,涉及重庆丝路广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丝路广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海关编码:500666001T

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综保大道26号附6号。

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重庆丝路广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801320211131035872号报关单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叮叮环保驱蚊剂3160.08千克(90288瓶),商品编号:3307900000,一车一单,捆绑110030743659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GN58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和归类审核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叮叮环保驱蚊剂3160.08千克(90288瓶),判定为非危险化学品,商品编号应为:3808911990。经查核,上述涉案货物涉及《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另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3.25325万元,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11.1294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深圳海关商品归类审核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08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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