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金城化学(江苏)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30号
当事人名称:金城化学(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嘉华
海关编码:3201943584
地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潘姚路88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亚东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0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其中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环己胺,数量为13600千克,申报货值为FOB 33320美元。出口报关单号为222920210002345236。经查,第1项申报货物为环己胺,环己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当事人报关时未完成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21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