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0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罚字〔2021〕215号),涉及桂林市伟业餐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桂分公司。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15号
当事人:桂林市伟业餐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桂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MA5P362A6N
住所(住所):临桂区临桂镇青莲村建设大厦机关第二办公区食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龚洁
2021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包经营的临桂青连路后厨所使用的标示“中华老字号海天白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及编号:20190309 HB140003B”的海天白醋是超过食品保质期仍在使用的过期调味品、标示“桂林力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分装)的力源牌纯正一级大豆油为转基因大豆(生产日期:2021/03/22)”使用转基因大豆油没有在公示栏进行显著标示。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食品保质期的过期调味品和转基因大豆油未经显著标示。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4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招投标的方式签定了一份《采购合同》,服务期限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在临桂区临桂镇青莲村建设大厦承包经营机关第二办公区食堂。2021年1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承包经营机关二食堂下达了(桂林)市监餐责字〔2021〕C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食堂经营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整改。2021年4月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承包经营机关二食堂复查检查,发现一楼食堂后厨发现所使用的标示“中华老字号海天白醋、5度白醋、净含量:4.9L、酿造食醋、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文沙路16号 受委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工厂代码:B,产地:广东省佛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配料表:水,食用酒精,大米,食用盐,谷氨酸钠。本生产线还生产含有大麦、小麦和大豆制品的产品。总酸≥5.00g/100ml、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GB/T18187 液态发酵食醋、生产日期及编号:20190309 HB140003B”等文字内容的海天白醋1桶是超过食品保质期仍在使用的过期调味品。食堂所使用的桂林力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分装)的力源牌纯正一级大豆油为转基因大豆油(净含量:21.6升、食品名称:纯正一级大豆油、质量等级:一级、加工工艺:浸出、配料:大豆油、生产日期:见标签、保质期:18个月、产品原产国:美国 产品原料为转基因大豆、产品标准代码:GB/T153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5030300212、生产者:桂林力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分装)、地址:广西桂林市中山北路122号),使用转基因大豆油没有在公示栏进行显著标示。
至案发止,当事人使用超过食品保质期的过期调味品海天白醋拿来制作酸萝卜和酸辣椒用于给消费者当作米粉的配料自行添加食用,目前过期白醋还剩2升。2021年1至4月期间当事人合计使用未经显著标示的转基因力源牌纯正一级大豆油85桶,货值金额1733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实本案经核审,并批准立案;
2、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实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过整改教育。
3、当事人公司负责人龚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年》(2021年)、《原材料出库记录》(2021年)、《进货台账》(2021年)各一本;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豪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材料及部份索票索证材料,证实当事人的经营合法情况;
5、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采购合同》各一份,询问笔录二份,证实当事人食堂经营情况;
6、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转基因大豆油未经显著标示的情况;
2021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桂林市监听字〔2021〕C001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了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向顾客明示或通过其他渠道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立案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索证索票齐全、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使用转基因大豆油未经显著位置向顾客明示或通过其他渠道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对社会不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减免处罚申请。2021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改为使用调和油,按要求索要了供货商的证照资质及相关票据,未发现经营其他转基因食品(原料)并在公示栏对使用转基因大豆油未向顾客明示或通过其他渠道告知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道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1)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使用超过食品保质期的过期调味品海天白醋制作酸萝卜和酸辣椒用于给消费者当作米粉的配料自行添加食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二、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显著标示的转基因力源牌纯正一级大豆油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三、没收超过食品保质期的过期调味品海天白醋2升。
以上罚款合计叁万元(3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