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二季度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不合格食品3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恩诺沙星、菌落总数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平阳县山门综合市场郑雪娇销售的1批次小黄鱼(非活体)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
2.平阳县山门综合市场颜决党销售的1批次小黄鱼(非活体)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
3.温州安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麻辣腿菌落总数不合格。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二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八)
序号 | 任务类型 | 采样单编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批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处置完毕时间 | 免予处罚原因及依据 |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
是否复检 | 复检情况 | 是否警告 |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及依据 | 没收非法所得 | 罚款 | 是否停产停业 |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
1 | 流通环节 | NCP21330326304930141 | 郑雪娇 | 小黄鱼(非活体)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 2021/4/9 | 202109068 | 否 | / | 是 |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字【2021】09042902),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违法经营额250元,且为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是 | 平市监处字〔2021〕3415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0250元,上缴财政。 | 250 | 10000 | 否 | 否 | 否 | 2021.7.13 | /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
2 | 流通环节 | NCP21330326304930143 | 颜决党 | 小黄鱼(非活体)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 2021/4/8 | 202109069 | 否 | / | 是 |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字【2021】0904290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违法经营额184元,且为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是 | 平市监处字〔2021〕341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84元,并处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0184元,上缴财政。 | 184 | 10000 | 否 | 否 | 否 | 2021.7.13 | /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
3 | 生产环节 | GC21330003300530327 | 温州安顺食品有限公司 | 麻辣腿 | 菌落总数 | 2021/1/1 | JKS21013255 | 否 | / | 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是 | (平)市监处字〔2021〕3414 号 |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90元,罚款50000元整,以上合计51690元整,上缴财政。 | 1690 | 50000 | 否 | 否 | 否 | 2021.7.14 | / | 规范生产杀菌流程,改善产品包装工艺,控制运输过程得当,减少可能存在包装袋破损的风险。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