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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3期)

2021-07-15 16:13: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3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3期)

  根据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3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2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23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09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期),现将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翁志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不合格项目:克百威项目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4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如皋市翁志勇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豇豆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豇豆。当事人2021年3月16日购进豇豆并对外销售,均于当天对外销售完毕。因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消费者应已经食用,虽已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复查情况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导致不合格的问题原因,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问题原因应是生产环节导致的。当事人对存在问题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即制定落实规范的相关制度。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检验报告制度,在今后的经营中确保进销存记录完整;

  2、当事人已更换供应商,并承诺定期将使用农产品送检。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的行为,我局已立案查处,并作出了皋市监案字〔2021〕010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二、如皋市金小峰鲜肉经营部猪肉

  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供货单位:刘得明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上述不合格猪肉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4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如皋市金小峰鲜肉经营部,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猪肉。

  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猪肉61.8kg,其中1.56kg用于抽样,其余60.24kg被当事人销售,因猪肉属于即食类食品,故当事人虽发出召回公告,但实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生产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4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当事人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采购食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4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

  当事人在以后采购食品过程中,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方资质,查验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2021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

  1.当事人加强并完善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当事人加强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过程中查验了食品供货方的资质,索要了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但以上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3.当事人在思想上加强了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明知且如实说明来源,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如皋市二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不合格项目:灭蝇胺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上述不合格豇豆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4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如皋市二伟蔬菜经营部,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豇豆。

  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豇豆2.62kg,其中2.62kg用于抽样,未有其它销售,故当事人虽发出召回公告,但实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生产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4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方资质,没有查验涉案豇豆的合格证明,在豇豆购进过程中,未记录进货查验台账。

  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4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

  当事人在以后采购食品过程中,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方资质,查验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

  2021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

  1.当事人加强并完善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当事人加强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过程中查验了食品供货方的资质,索要了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但以上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3.当事人在思想上加强了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处5000元罚款。

  四、徐湘惠销售的鳊鱼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交办单》(稽№﹝2021﹞086号)交办的事项,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案涉批次鳊鱼的库存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上述案涉批次鳊鱼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和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5月19日,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涉案鳊鱼进行召回,发布召回公告,因涉案鳊鱼属时鲜,已被购买者全部食用,所以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不合格鳊鱼进行原因排查,当事人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自查发现:1: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全2:相应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未索取齐全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不足,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当事人对排查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2:对购进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进行索取齐全;3: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包括对上游供货商或生产单位的相关证照进行重新疏理,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对购进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进行索取齐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等相关资料。此外,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了员工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并现场提供了员工培训学习等相关记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2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卢贵龙使用的三角盘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交办单》(稽№(2021)123号)交办的事项,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三角盘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抽检批次的三角盘剩余,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洗碗池、消毒柜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均正常使用,有清洗消毒记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三角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不合格三角盘进行原因排查,当事人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自查发现:1: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全;2: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不全,未留存相关合格证明;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不足。当事人对排查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2:完善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购进消毒餐饮具时,留存好相关合格证明;3: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包括完善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对购进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进行索取齐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等相关资料;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进行了完善,此外,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三角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如皋市巧儿私房菜馆使用的小盘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交办单》(稽№(2021)123号)交办的事项,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小盘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抽检批次的小盘剩余,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洗碗池、消毒柜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均正常使用,有清洗消毒记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小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不合格小盘进行原因排查,当事人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自查发现:1: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全;2: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不全,未留存相关合格证明;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不足。当事人对排查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2:完善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购进消毒餐饮具时,留存好相关合格证明;3: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包括完善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对购进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进行索取齐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等相关资料;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进行了完善,此外,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小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夏秀兰销售的鲫鱼、鳊鱼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如皋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鲫鱼和鳊鱼的库存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上述鲫鱼和鳊鱼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和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5月19日,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涉案鲫鱼和鳊鱼进行召回,发布召回公告,因涉案鲫鱼和鳊鱼属时鲜,已被购买者全部食用,所以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不合格鲫鱼和鳊鱼进行原因排查,当事人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自查发现:1: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全;2:相应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未索取齐全;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不足,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当事人对排查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2:对购进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进行索取齐全;3: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包括对上游供货商或生产单位的相关证照进行重新疏理,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对购进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进行索取齐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等相关资料。此外,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了员工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并现场提供了员工培训学习等相关记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和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6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11.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如皋市舒家牛肉汤店使用的玻璃杯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交办单》(稽№(2021)123号)交办的事项,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玻璃杯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抽检批次的玻璃杯剩余,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洗碗池、消毒柜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均正常使用,有清洗消毒记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玻璃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不合格玻璃杯进行原因排查,当事人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自查发现:1: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全;2: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不全,未留存相关合格证明;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不足。当事人对排查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2:完善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购进消毒餐饮具时,留存好相关合格证明;3: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包括完善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存好相关凭证对购进的相应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进行索取齐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等相关资料;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进行了完善,此外,开展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玻璃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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