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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温关缉违字〔2021〕0004号)

2021-07-09 11:03:21 杭州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温关缉违字〔2021〕0004号)

  当事人:温州海洋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娇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88037G

  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湖岭镇潮基下

  当事人温州海洋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2018年7月30日和2018年8月30日,在290320171037002665、29032018103001924、290320181038002257号报关单项下向温州海关申报进口伸展挤水机,申报数量为四台,申报总价为624000欧元,申报商品编码为8420100090(最惠国税率为8.4%),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84531000(最惠国税率为8.4%),上述申报错误行为未影响税款征收及许可证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本案案值360.32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情况说明及附件、商品编码归类错误统计表、海关稽查审核报告、稽查科工作联系单二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当事人进口货物归类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8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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