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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156号)

2021-07-09 10:56:59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156号

  当事人: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115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王茜

  海关代码:3111980061

  当事人作为快件运营人,于2020年3月25日进口C类快件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4420209500915667,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为项链48件。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第1项货物中的项链1件,疑似为象牙材质。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项链为现生象象牙项链1件,重量为22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出具意见,现生象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没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其物种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经查,当事人未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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