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蛇口海关对黄山巨德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6-28 18:16: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深圳海关网站6月25日刊登蛇口海关对黄山巨德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黄山巨德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黄山巨德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32号阳湖新安大市场1-74号

法定代表人:朱钢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2MA2WMEUH8L

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泰昌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音响等货物一批到泰国,报关单号: 530420210040391443。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图形)”标识女包397个(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确权,认为上述货物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  (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8-63897),上述货物案值为人民币14292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1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1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打卡伊利“透明工厂”,亲眼见证品质 ...

  • 谈饮食变迁,与“食”代对话!五代食 ...

  • 硕果累累,桃香四溢!滨州蜜桃成熟啦 ...

  • 护航中考食品安全

  • 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