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第六期)。其中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处罚案件信息如下。
进贤县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没金额(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1 | 江西进贤消防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91360124736379754H | 2020年9月7日,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江西进贤消防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速零牌手提式灭火器不合格。 | 一般行政处罚 | 1. 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元; 2. 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玖仟叁佰元整。罚没合计壹万零贰拾元整。 | 10020 | 20210507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 L2008号 | 当事人: 江西进贤消防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4736379754H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易小明 身份证号码:3601241964xxxx0091 联系电话:079185690388 经查实:该批次速零牌手提式灭火器共生产300具,全部售完。出厂价31元/具,成本价28.6元/具。违法所得720元,货值金额9300元。江西进贤消防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速零牌手提式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1年4月 1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市听告字【2021】L20068),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五编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速零牌手提式灭火器批(编)号/生产日期:2020.09,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元; 2. 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玖仟叁佰元整。罚没合计壹万零贰拾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 | 913601245840205652 | 在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水用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PVC-U建筑排水用管材不合格。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壹万捌仟元。罚没合计贰万元整。 | 20000 | 20210510 | (进) 市监市罚决字〔2021〕 L2009号 | 当事人: 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45840205652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 许波 身份证号码:3310211989xxxx1270 联系电话:137xxxx9127 经查实:该批次PVC-U建筑排水用管材共生产了4000米,全部售完。成本价4元/米,售价4.5元/米。违法所得2000元。货值金额18000元。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PVC-U建筑排水用管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1年4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市听告字【2021】L200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五篇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PVC-U建筑排水用管材,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壹万捌仟元。罚没合计贰万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江西图尼贸易有限公司 | 91360124MA38U0RD18 | 2021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邓永江、范超对江西图尼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湖谭村委会段家12号设立的储存医疗器械库房与许可库房地址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一般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罚款。 | 29999 | 20210512 | (进) 市监罚决字〔 2021 〕050002号 | 当事人:江西图尼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4MA38U0RD18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进贤县衙前乡下湖村36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周秋梅 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xxxx6340 联系电话:159xxxx9766 经查实:自2020年2月初,当事人把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湖谭村委会段家12号做为储存医疗器械库房。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库存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爱华大道188号(委托江西益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储存)”。当事人在许可库房之外设立库房且未履行变更手续。2021 年4月19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市听告字【2021】05000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罚款。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进贤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门市部 | 91360124MA35JG418G |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胡汉辉、王晓敏对进贤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门市部销售的帅雅牌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肆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贰万肆仟元。罚没合计贰万陆仟零肆元整。 | 26004 | 20210513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 L2011号 | 当事人: 进贤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60124MA35JG418G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江边 负责人: 胡耀辉 身份证号码: 3601241970xxxx0030 联系电话:139xxxx0193 经查实:该产品共购进12吨,全部售完。进价1833元/吨,售价2000元/吨。违法所得2004元。货值金额24000元。进贤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帅雅牌掺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1年4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市听告字【2021】第 L201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五编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帅雅牌掺混肥料,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肆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贰万肆仟元。罚没合计贰万陆仟零肆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进贤县温圳水丽坊化妆品店 | 92360124MA381XCD89 | 2021年4月14日,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圳分局执法人员对进贤县温圳水丽坊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进门左边第三列第三层货架上摆放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广州雅碟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活泉水活天分拍拍乳”净含量100ml,共7瓶,保质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12日,销售价是65元/瓶,合计总价值是肆佰伍拾伍元。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活泉水活天分拍拍乳7瓶; 2、罚款壹万元整。 | 10000 | 20210510 | 进市监化罚决字〔2021〕1号 | 当事人:进贤县温圳水丽坊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4MA381XCD89 住所(住址): 进贤县温圳镇前进路 经营者: 黄美兰 身份证号码:3601241977xxxx6082 联系电话:138xxxx8722 调查认定的事实:进贤县温圳水丽坊化妆品店经营的广 州雅碟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活泉水活天分拍拍乳”净含量100ml,共7瓶,保质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12日,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活泉水活天分拍拍乳,货值肆佰伍拾伍元,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当事人无不良记录,在《全国12315平台》无当事人投诉举报记录。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的;”的规定。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 行)》第十一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2021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化听告字〔20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活泉水活天分拍拍乳7瓶; 2、罚款壹万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南昌芬妮内衣有限公司 | 913601243433137384 | 2021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胡汉辉、王晓敏对南昌芬妮内衣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一次性使用口罩不合格。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捌仟元。罚没合计壹万元整。 | 10000 | 20210517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 L2014号 | 当事人: 南昌芬妮内衣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43433137384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罗溪镇新农贸市场7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兆梯 身份证号码:3208211981xxxx1363 联系电话:189xxxx8722 经查实: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0万只,全部当废品处理卖掉了。成本价0.06元/个,市场售价0.08元/个。违法所得2000元。货值金额8000元。南昌芬妮内衣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口罩的行为。2021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市罚告字【2021】L201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五编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捌仟元。罚没合计壹万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付伟方 | 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胡汉辉、王晓敏对付伟方服装加工点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付伟方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服装加工。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元; 2.处贰仟罚款。罚没合计柒仟贰佰元整。 | 7200 | 20210520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 L2010号 | 当事人: 付伟方 住所(住址):进贤县泉岭乡泉岭北大道 身份证号码: 3601241997xxxx0016 联系电话:176xxxx0664 经查实:自2020年12月份,付伟方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进贤县泉岭乡泉岭北大道从事服装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了四个月。共加工服装1040件,每件加工费5元,违法所得5200元。2021年4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市罚告字【2021】L201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元; 2.处贰仟罚款。罚没合计柒仟贰佰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黄智华 | 2021年4月20日上午10时12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进贤县泉岭乡仓头村一涂料加工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亮明执法身份后,在该厂负责人黄智华配合下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2人正在从事涂料加工,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六佰元; 2.处贰仟肆佰元罚款。罚没合计捌仟元整。 | 8000 | 20210517 | 进市监市罚决字〔2021〕F0420号 | 当事人:黄智华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161号附16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01111968xxxx2556 联系电话:138xxxx1472 经查实:黄智华在进贤县泉岭乡仓头村一厂房内无照从事涂料加工经营活动,截止案发时止已经经营4个多月并已加工销售货物价值5600元。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 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六佰元; 2.处贰仟肆佰元罚款。罚没合计捌仟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李志均 | 2020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邓永江、范超对李志均钢笔组装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钢笔组装加工。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2.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叁仟元整。 | 3000 | 20210511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050003号 | 当事人: 李志均 身份证号码:5111261970xxxx1818 联系电话: 189xxxx1599 经查实:自2020年11月2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周坊村委会八房村从事钢笔组装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了4个月。经查实共组装钢笔2000支,成本价0.6元每支,销售价1.1元每支,已销售2000支,违法所得1000元。2021年4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进市监市罚告字【2021】第05000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五十四条第二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2.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叁仟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涂超 | 2021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洪文忠、杨淦对涂超钢笔组装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钢笔组装加工。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 2.处叁仟元罚款。罚没合计陆仟元整。 | 6000 | 20210521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50009号 | 当事人: 涂超 住所(住址):进贤县民和镇涂家村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01241994xxxx4815 联系电话: 186xxxx8551 经查实:自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涂家村内从事钢笔组装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了7个月。经查实共组装钢笔6000支,成本价0.6元每支,销售价1.1元每支,已销售6000支,违法所得3000元。2021年4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进市监市罚告字【2021】第5000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 2.处叁仟元罚款。罚没合计陆仟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1 | 邬文华 | 2021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洪文忠、杨淦对邬文华钢笔组装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钢笔组装加工。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元; 2.处肆仟柒佰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玖仟元整。 | 9000 | 20210421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 50008号 | 当事人: 邬文华 住所(住址):进贤县南门路236号 身份证号码:3601241968xxxx2436 联系电话: 136xxxx0685 经查实:自2020年7月1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进贤县南门路236号从事钢笔组装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了8个月。经查实共组装钢笔8600支,成本价0.6元每支,销售价1.1元每支,已销售8600支,违法所得4300元。2021年3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进市监市罚告字【2021】第5000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五十四条第三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元; 2.处肆仟柒佰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玖仟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2 | 吴香娇 | 2021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洪文忠、杨淦对吴香娇钢笔组装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钢笔组装加工。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 2.处肆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捌仟元整。 | 8000 | 20210325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 50007号 | 当事人: 吴香娇 住所(住址):进贤县温圳镇民主路31号 身份证号码:3601241958xxxx0626 联系电话: 170xxxx6962 经查实:自2020年7月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进贤县温圳镇民主路31号从事钢笔组装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了8个月。经查实共组装钢笔8000支,成本价0.6元每支,销售价1.1元每支,已销售8000支,违法所得4000元。2021年3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进市监市罚告字【2021】第5000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五十四条第三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 2.处肆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捌仟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 | 熊宏鹏 | 2021年3月24日,进贤县市管局执法人员孙武、付荣对你检查手套销售场地(进贤县经济开发区滨湖西大道五菱宝骏公司后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销售地无照经营检查手套。 | 一般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元,并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伍仟陆佰元。 | 5600 | 20210415 | 进 市管 市罚 字〔2021〕B010号 | 当事人:熊宏鹏 住所(住址): 进贤县经济开发区滨湖西大道五菱宝骏公司后面 身份证号码: 3601241993xxxx4518 联系电话: 187xxxx9319 经调查核实:你自2021年3月初开始在该地经营检查手套,违法所得肆仟陆佰元。2021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社会危害后果不明显,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元,并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伍仟陆佰元。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于朋 | 2021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邓永江、范超对于朋钢笔组装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钢笔组装加工。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 2.处玖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 14000 | 20210510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 050004号 | 当事人:于朋 住所(住址):进贤县白圩乡北际大道301号 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xxxx3070 联系电话: 135xxxx5999 经查实:自2020年1月1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进贤县文港镇珠港大道74号从事钢笔组装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了13个月。经查实共组装钢笔10000支,成本价0.6元每支,销售价1.1元每支,已销售10000支,违法所得5000元。2021年4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市听告字【2021】第05000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五十四条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或者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 2.处玖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5 | 赵其林 | 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邓永江、范超对赵其林钢笔组装点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赵其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钢笔组装加工。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偏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壹佰元 2.并处贰仟玖佰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 10000 | 20210416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 L3005号 | 当事人:赵其林 身份证号码: 4210871986xxxx7610 联系电话:139xxxx5477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开发区 经查实:自2020年11月中,赵其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开发区从事钢笔组装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了5个多月。经查实共组装钢笔16000支,成本价1元每支,销售价2元每支,已销售7100支,违法所得7100元。2021年4月 1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市听告字【2021】第L300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偏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壹佰元 2.并处贰仟玖佰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6 | 赵艳芳 | 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邓永江、范超对赵艳芳钢笔组装点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赵艳芳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钢笔组装加工。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偏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元 2.并处贰仟玖佰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5000 | 20210507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 L3006号 | 当事人:赵艳芳 身份证号码: 3601241973xxxx004X 联系电话:173xxxx4865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开发区 经查实:自2020年11月中,赵艳芳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开发区从事钢笔组装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了5个多月。经查实共组装钢笔7000支,成本价1元每支,销售价2元每支,已销售2100支,违法所得2100元。2021年4月 2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罚告字【2021】第L300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偏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元 2.并处贰仟玖佰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7 | 周英杰 | 2020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邓永江、范超对周英杰钢笔组装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钢笔组装加工。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2.处贰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肆仟元整。 | 4000 | 20210510 | (进) 市监市罚决字〔 2021 〕050001号 | 当事人: 周英杰 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xxxx6617 联系电话: 150xxxx8298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周坊村委会八房村25号 经查实:自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周坊村委会八房村从事钢笔组装加工,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了4个月。经查实共组装钢笔4000支,成本价0.6元每支,销售价1.1元每支,已销售4000支,违法所得2000元。2021年4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进市监市罚告字【2021】第05000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五十四条第二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2.处贰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肆仟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8 | 邹常勇 | 2021年3月24日,进贤县市管局执法人员孙武、付荣对你瓷砖销售场地(进贤县经济开发区坤达实业有限公司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销售地无照从事瓷砖销售。 | 一般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元,并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贰万元整。 | 20000 | 20210415 | 进 市管 市罚 字〔2021〕B009号 | 当事人:邹常勇 住所(住址): 进贤县经济开发区坤达实业有限公司内 身份证号码: 3601241989xxxx4819 联系电话: 135xxxx9358 经调查核实:你自2021年3月初开始在该地从事瓷砖销售,违法所得壹万玖仟元。2021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社会危害后果不明显,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元,并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贰万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