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博望区王琳百货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望区王琳百货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行为)
当事人:博望区王琳百货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6MA2UFP8922
2021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博望区王琳百货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发现特殊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规格:250ml】与普通食品“娃哈哈®饮用纯净水”(规格550ml)存在混放销售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马市监稽改字【2021】28号)。2021年4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规格:250ml)为经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属于特殊食品。当事人因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导致将特殊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规格:250ml,生产日期2020年10月08日】与普通食品“娃哈哈®饮用纯净水”(规格550ml)混放销售。上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从“阿里巴巴零售通平台”的大得兴商贸(名称为当涂县自知副食品商行,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的,采购了2件,共48罐。当事人在《责令改正通知书》(马市监稽改字【2021】28号)要求的期限内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整改。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博望区王琳百货便利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因执法人员已经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且当事人已限期改正,故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