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1号】
当事人:重庆和义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樵彦强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39号鼎祥风华美锦3幢I3-4
2020年9月1日,当事人重庆和义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持5100546720361号载货清单及461120200110050793/794/795/796/797/798/799/800共八份报关单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EL64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并鉴定,发现其中461120200110050793号报关单申报的内存集成芯片共28800个实际为27200个,上述八份报关单申报货物中的内存集成芯片共316800个实际为有划痕和污渍、边缘有明显的切割痕迹、部分样品边缘有毛刺和破损的内存集成芯片共315200个。当事人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鉴别报告、陈述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