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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慧”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021-05-27 11:35: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如何更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普及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纠正化妆品使用误区,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以及科普购买化妆品的注意事项,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十问十答知识宣传知识,详细解答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化妆品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二、国家对化妆品如何分类管理?

1、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注册管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

2、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备案管理: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5类产品设置5年过渡期。特殊化妆品删除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5类化妆品。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三、化妆品的生产需要许可吗?生产出的化妆品是否需要检验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化妆品的生产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主体资质要求和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做了明确规定。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四、“化妆品经营者”一般包含哪些业态?

商超百货连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电子商务平台、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其他。

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经营者总体要求有哪些?

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运输、贮存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3、化妆品广告要求: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不良反应报告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5、协助产品召回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化妆品召回义务。

6、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需要履行的义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7、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8、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的义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六、化妆品标签有什么规定?

1、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2、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3、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化妆品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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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化妆品经营者禁止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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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化妆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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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牙膏和香皂是否属于化妆品?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供稿: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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