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都太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中市监执四处字〔2021〕第017号 | 中山市都太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 中山市都太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 91442000MA4UR3FG3F | 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路展业二十一巷3号五楼之二 | 刘新其 |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30元;2、处罚款49300元。 | 截至2021年5月24日未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