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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2021-03-16 17:01: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焦乙卯 陈卫 记者 秦海峰) 3月15日,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宣传活动”上,宣布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闻喜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华果脯案

2020年1月21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闻喜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新华果脯的抽检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新华果脯事实成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570元的行政处罚。

万荣县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醋、陈醋案

万荣县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042的“白雲中”米醋(300m/袋)和生产日期为20200102的“白雲中”陈醋(300ml/袋),经抽査,所检项目中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万荣县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醋、陈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706.6元;2、没收202袋生产日期为20200422的“白雲中”米醋(300ml/袋);3、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1706.6元的行政处罚。

运城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哄抬物价及销售假冒失效防疫用品案

2020年2月3日,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盐湖区政府防疫指挥部交办群众举报,对运城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私自更改生产日期、高价销售防疫用品等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假冒失效防疫用品1211只(瓶);3、罚款50万元。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某保健养生服务部及张某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

2020年6月16日,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某保健养生服务部、张某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进行了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某保健养生服务部存在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某保健养生服务部:1、没收各种药膏及包装110盒(瓶、袋、箱);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49468元。共计罚没59468元。

二、对当事人张某:1、没收各种药膏及包装515盒(个、瓶、袋、沓、台)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67248.8元。共计罚没77248.8元。

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案

2020年8月28日,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空港开发区某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散多味葵花籽,经检测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电华益集团河津某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破坏燃油加油机铅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案

2020年11月20日,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中国质量万里行“诚信加油万里行”明察暗访组有关案件线索后对中电华益集团河津某实业有限公司油料供应处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处3台加油机不合格,且提供不出成品油零售账目,该行为违反了《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和《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0元;2.没收三台加油机及正星通信控制器和5个不明芯片、接收器。

运城市临猗县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江米条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案

2020年7月29日,运城市临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景风味江米条检验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2、罚款50000元。

裴某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案

2019年12月9日,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对临猗县楚侯乡郭村一起无证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进行了查处,发现当事人裴某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分装、罐装化妆品并对外进行销售,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5000元。

夏县瑶峰镇某平价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

2020年7月23日,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夏县瑶峰镇某平价超市销售的汾酒,提供不出购进票据,扫码无结果,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汾酒6箱,每箱6瓶,共计36瓶,销售18瓶,库存18瓶。经鉴定其中15瓶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产品15瓶;2、罚款人民币 30000元。

万荣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19年12月2日,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某站销售的0#柴油产品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违法线索,经查某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VI)质量指标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1650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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