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岛)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98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通告”)显示,本次抽样检验合格样品1965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其中,标称天津市汇康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康苑食品公司”)生产的柠檬山楂(生产日期/批号:2020-03-13),胭脂红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据悉,胭脂红为水溶性偶氮类着色剂,在食品行业中应用广泛,可改善食品的外观和色泽。造成胭脂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为凸显产品色泽,超限量超范围使用胭脂红。
通告指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已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罚〔2021〕7号)显示,2020年12月3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4420011971),汇康苑食品公司前述日期生产的柠檬山楂,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5009.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要求。经调查认定,汇康苑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在外包装标注“无色素添加”,而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前述报告和汇康苑食品公司提供的生产投料记录得知,上述产品中添加了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产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色素,与标签宣称的无色素添加情况不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2021年2月5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汇康苑食品公司罚款5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汇康苑食品公司在商标问题上也“栽过跟头”。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蓟罚[2018]255号)显示,2017年2月14日,汇康苑食品公司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委托蓟县某彩印厂帮其设计“猴菇”山楂条内包装袋外观图片,其内包装袋上印有的标志与商标持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15233107号“猴子捧猴头菇剪纸”注册商标的图
近似,只是将注册商标中的猴子捧猴头菇剪纸图案更改了方向。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2018年10月23日,原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汇康苑食品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涉嫌侵权的“猴菇”山楂条内包装袋;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