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号)
关于对陈汉军销售的“卤鸡爪”“小肠卷”抽检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2305832937;产品名称:卤鸡爪;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3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陈汉军;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括苍镇张家渡农贸市场。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2305832936;产品名称:小肠卷;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3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陈汉军;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括苍镇张家渡农贸市场。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2月10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F202719、F202718)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卤鸡爪、小肠卷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3日生产卤鸡爪和小肠卷各2kg,已全部销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且销售时间较久,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在正常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郫县豆瓣作为调味料,该郫县豆瓣中含有苯甲酸钠。当事人上述批次卤鸡爪、小肠卷不合格项目“苯甲酸”的含量低于其生产工艺过程中由郫县豆瓣带入的苯甲酸水平。我局认为当事人制售的上述批次卤鸡爪中属于苯甲酸符合GB20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1条款的(b)项条件“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适用3.4带入原则。其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建议不予处罚。当事人购进上述调味料未保留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的相关证照,也没有查验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以及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由于当事人制作卤鸡爪时使用的调味料郫县豆瓣酱含有苯甲酸钠,所以在小肠卷中也检测出了苯甲酸钠,已责令停止添加该豆瓣酱并调整制作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