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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太学眼科门诊部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曾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2021-01-25 17:16: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显示,本次共有11家企业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点名”。其中,杭州太学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学眼科门诊部”)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7500元。

案例显示,太学眼科门诊部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青少年近视治疗广告,含有“用OK镜温和加压改变角膜弧度使中央部分趋于平坦,接近正常视力的弧度,这是8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近视控制的新方法,不用手术就能矫正近视,几乎没有后遗症”等描述,但并未清楚表述是假性近视或近视。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2020年10月,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太学眼科门诊部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750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太学眼科门诊部在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之间还有4项违法违规记录,涉及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违反消毒管理规定;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例如,2018年8月2日,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太学眼科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西药处方20张,复核药师签名张某,现场未发现张某在上班。执法人员对太学眼科门诊部办公室主任周某、护士长李某进行了询问。明确了张某是该门诊部的兼职药师,周一到周五人不在门诊部,周末才会来门诊部上班,周末会对一周的处方审核进行补签名。张某不在的时候,由护士长李某负责药品的审核调剂。太学眼科门诊部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李某调剂处方,共计20张,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2018年9月14日,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太学眼科门诊部罚款4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公开资料显示,太学眼科门诊部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杭州太学迪心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为其曾用名。大股东为太学迪心医疗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100%持股)。对外投资1家企业——杭州余杭太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100%持股);2家分支机构——太学眼科门诊部萧山分公司、太学眼科门诊部江干分公司。太学眼科门诊部官网信息显示,太学眼科源自于中国台湾上市眼科集团—大学眼科集团,该集团创立于1992年。杭州太学眼科设备齐全,拥有全飞秒、精雕个性化微飞秒、全激光TPRK、ICL晶体植入术、老花近视激光、飞秒白内障及青少年近视防控OK镜等各项先进诊疗项目。目前,太学眼科在中国台湾有22个眼科中心,在大陆设立了10余家眼科诊疗机构。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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