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度10条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2021-01-25 16:12: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秦海峰)2020年12月底,山西省市场监管局邀请法律专家团队对房屋装修、二手车交易及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200余条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评审。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公布10条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利用未支付工程尾款规避保修义务

条款内容:

“工程验收七日内甲方(消费者)未支付工程结算款视为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的权利,且乙方(装修公司)保留追讨欠款的权利”。

“甲方(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如甲方(消费者)在工程竣工后,有尾款未付清,本公司对其工程不承担后期保修义务,因质量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独立承担。”

点评:

消费者未支付工程尾款,是消费者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装修公司的保修义务是两项不同的合同义务。而且,装修公司的保修义务与工程尾款在价值上和性质上并不对等,工程尾款的支付并非装修公司履行其保修义务所必须的先履行义务,在某种情形下,该条款免除了装修公司对其装修服务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另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的规定,装修公司应当承担保修义务并出具质量保修书。

但在实践中存在部分消费者恶意拖欠尾款,致使装修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装修公司可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但不能以免除自身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进行对抗。

二、利用条款规避按期竣工责任

条款内容:

“乙方(装修公司)提出合理的工期顺延要求甲方(消费者)不予签字确认的,工期顺延”。

点评:

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何为“合理工期顺延要求”。若因不可抗力或因消费者的原因,依照责任划分,工期顺延没有问题;但装修公司若将己方原因(如厂家断货以及装修公司应本着合理审慎的义务应当预料到的状况)解释为“合理工期顺延要求”则有失公平。若在装修活动中“合理工期顺延要求”实为装修公司责任,则该条款在消费者未与装修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强硬规定工期可以顺延,免除了装修公司应承担的按期完工的义务及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同意延期的权利,及请求装修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权利,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建议在拟定类似条款时,将“合理工期顺延要求”予以细化,明确因装修公司、因消费者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逾期竣工,其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则此类条款会更具操作性、公平性。

三、利用格式条款缩短保修期限

条款内容:

“本住宅装修保修期为1年”。

“装修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点评: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格式条款将保修期规定为1年,违反了强制性规定,限制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

条款内容:

“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天”。

“验收标准依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施工标准及验收标准。

点评:

以上条款有经营者为逃避责任而事先拟定的嫌疑,“工期自开工之日”并未指明开工之日为哪一天,若经营者迟迟不开工,则会对消费者装修计划造成重大影响;而第二条对验收标准并未进行实质约定,同样规避了经营者的责任,若装修质量不过关,经营者可以“未对验收标准作出实质约定”为由推脱责任。以上条款均免除了经营者责任。

五、以合同条款规避质量保证责任

条款内容:

“所购车辆若非发生命案、火灾、水泡、重大事故四种情形,乙方不得退车。”

点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手车交易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发生命案、火烧、水泡、重大事故四种情形,对特定车辆,当车辆的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依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如因二手车销售企业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应当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

六、以合同条款规避经营者义务

条款内容:

“该车辆是二手车辆,里程表公里数仅供参考,不能认定为真实公里数,乙方(消费者)需认真加以确认,甲方(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交付定金前,可任意对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如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可不选择该车。而乙方一旦交付定金或车款即表明已经完全了解和认可此车,甲方不对该车保修进行承诺”。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的规定,二手车重要信息应由经销商为消费者主动释明,而非由消费者自行确认,该条款规避了经营者的责任;同时经营者在该条款中免除了己方的质量保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七、经营者以现场验收为由免除质量保证责任

条款内容:

“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乙方(消费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经营者)交付的合同车辆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点评:

本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签收货物时买受人仅对货物的数量及外观瑕疵负有检验义务;对于隐蔽的质量瑕疵,仅限于交货当日、交货地点提出异议则构成对消费者的苛责,消费者作为非专业人士,绝大多数不具备在现场核查隐蔽质量瑕疵的专业能力;另根据《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而以上条款均对消费者验收车辆时做出了规避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的约定,从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八、宣传内容与合同条款不一致

条款内容:

某二手车交易平台宣传标语:“30天无理由退车”,但合同格式条款为:“合同约定的重大事故,火烧车, 水泡车,命案车可以退车”。

点评:

标语中宣传“30天无理由退车”,但合同中却只说明事故、火烧、水泡、命案这四种情况才支持30天无理由退车,对于车子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是否可以退车并没有在合同中说明,经营者对标语中的承诺并未在合同中明确兑现,该格式条款为经营者在退车问题上预留了操作空间;而在退车问题中,消费者往往因客观原因急于退车,经营者却有充足的时间操作,双方在退车问题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该优势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巧妙利用条款语句规避了宣传标语的承诺,不仅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利益,还规避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不公平条款。

九、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条款内容:

某培训机构《家长须知》“请您配合学校叮嘱学员遵守《学员须知》,注意安全,若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点评:

该条款规避了培训机构应当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论学员是否遵守《学员须知》,培训机构均应当承担对学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至一千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该条款免除了培训机构义务、加重了学员的责任,属不公平格式条款。

十、利用格式条款避免经营者退款义务

条款内容:

“报名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学员单方解除的,一律不可退班退款”。

点评:

该条款以不退费用为由约束学员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不公平条款。该条款没有考虑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提出解约退费,若学员的行为属于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能畸高于实际损失,否则有悖于“违约责任的补偿原则”。根据《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理由要求培训机构退还不合理、多余的违约金。

但若培训机构达到未能提供相应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等根本违约的情形,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则学员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款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不区分原因或理由,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责任编辑:莳伊)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排污要有“身份证”

  • 别让弹窗广告 成为网络“毒”窗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酒 ...

  • 郑州市两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正 ...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