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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保定鑫德林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25 16:44:41 保定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 市监 食 〔 2021 〕 4 号

当事人:保定鑫德林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637398896176L

住所(住址):博野县北杨村乡南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锁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63719540509XXXX

联系电话:1513328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博野县北杨村乡南邑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食品执法支队于2020年9月23日对保定鑫德林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扒鸡,正在操作间打开包装使用的过期食品添加剂为吉林省春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味香精,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8日,保质期为18个月。

经过现场检查,并核查该单位的原材料采购登记记录、相关采购票据、电子销售记录以及对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证实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当天由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上班,生产工人擅自使用了过期食品添加剂,使用之前未仔细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

调查结论:保定鑫德林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经核查,该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肉味香精共生产加工了一锅四十只扒鸡,销售价为每只9元,货值金额为360元,不足一万元。由于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四十只扒鸡未销售。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单位涉嫌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本案当事人主要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该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2.进货查验登记记录 ,证明 食品原料的采购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确认该单位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4.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资格证明。

6、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其负责人身份。

7、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照片,证明该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8、该单位整改报告,证明该单位此次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年12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市监)食安〔2020〕5005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食品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日常管理不到位。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不是主观故意,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找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因,并认真改正。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调查该单位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6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依法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收款人:保定市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五四东路支行,账号:100035572340010002),执收单位: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00048号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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