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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绿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被处罚

2020-12-09 23:43:43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菏市监综广处字〔2020〕56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菏市监综广处字〔2020〕56号

山东绿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案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智能营销电话机器人拨打消费者电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山东绿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1371700MA3PDL7M8H

于志国

尚未履行

2020.09.2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菏泽市辖区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任意一家银行。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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