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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从事虚假广告宣传案

2020-08-20 23:16: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8月18日,山西平遥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称,接消费者举报称,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的“本草怡堂红豆薏米茶芡实茶祛湿茶去湿气花茶组合”虚假宣传“祛湿”;“俄罗斯蜂蜜原装进口小熊纯野生无添加天然椴树原蜜自然结晶500g”虚假宣传“纯野生无添加天然”;“雾灵酵果酵素六宝无添加山楂糕山楂卷蜜饯果干小吃”虚假宣传“无添加”。请求市场部门调查处理。

2020年8月3日立案并调查。经调查,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从2020年5月17日开始,在阿里巴巴平台其经营的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的:“本草怡堂牌赤小豆芡实红薏米茶”擅自宣传“本草怡堂红豆薏米茶芡实茶祛湿茶去湿气花茶组合”;“小熊椴树蜜”擅自宣传“纯野生无添加天然”;“酵素山楂布丁”擅自宣传“无添加”,其行为属于虚假广告宣传,广告费用为250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详情:

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从事虚假广告宣传案

平遥市监城东罚字〔2020〕72号

当事人: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728MA0JRT*****                       

住所(住址):晋中市平遥县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亚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5221981******     联系电话:1853444***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晋中市平遥县朝阳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接消费者举报称,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的“本草怡堂红豆薏米茶芡实茶祛湿茶去湿气花茶组合”虚假宣传“祛湿”;“俄罗斯蜂蜜原装进口小熊纯野生无添加天然椴树原蜜自然结晶500g”虚假宣传“纯野生无添加天然”;“雾灵酵果酵素六宝无添加山楂糕山楂卷蜜饯果干小吃”虚假宣传“无添加”。请求市场部门调查处理。经分管副局长批准,于2020年08月03日予以立案,并指定由***、***负责调查。

经调查,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从2020年5月17日开始,在阿里巴巴平台其经营的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的:“本草怡堂牌赤小豆芡实红薏米茶”擅自宣传“本草怡堂红豆薏米茶芡实茶祛湿茶去湿气花茶组合”;“小熊椴树蜜”擅自宣传“纯野生无添加天然”;“酵素山楂布丁”擅自宣传“无添加”,其行为属于 虚假广告宣传,广告费用为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店铺检查的真实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商铺经营及发布广告的情况;

5、平遥县亚坤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商铺销售的“本草怡堂牌赤小豆芡实红薏米茶”、“酵素山楂布丁”、“小熊牌野生椴树蜂蜜”商品的页面截图,证明其存在虚假宣传产品的行为;

6、当事人提供的《阿里巴巴费用明细》及《阿里巴巴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其发布广告的费用;

7、执法人员检查的影像资料。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所指行为。属于从事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能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擅自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处以广告费用3.2倍的罚款8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平遥县支行(帐户:平遥县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1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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