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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渡海关关于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5-25 00:45: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1日,厦门海关网站公布东渡海关关于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18号

当事人:福建蓝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辉煌,企业代码:35119608P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6LT265。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西中路9号。

2020年4月8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永宏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等货物,报关单号: 370520200000008801,分3项申报,第3项申报品名:一次性手套,申报商编:40151900.00,申报数量:29250双,申报总价:23400美元。经查验,第3项出口货物实际品名: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实际商品编码:40151100.0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品名、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照片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5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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