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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红旗镇吴多峰副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处罚

2020-04-22 16:17: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政府网21日消息,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颍上县红旗镇吴多峰副食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颍市监行处〔2020〕B193号),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颍市监行处〔2020B19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体户

名称

颍上县红旗镇吴多峰副食店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324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颍市监行处〔2020〕B193号

当事人:颍上县红星镇吴多峰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226MA2R6ENG3U

经营者:吴多峰

联系地址:安徽省颍上县红星镇安康街南侧。

2019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副食店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金沙河”牌刀削面片,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1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2020年2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在阜阳送货车上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件(20袋/件)标注“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沙河”牌刀削面片,净含量225克/袋,在其副食店以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19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对该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该刀削面片,涉嫌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食品,并随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于2019年12月26日对其副食店现场核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非法经营行为。截至案发购进1件“金沙河”牌刀削面片已全部售出,非法经营额40元,获利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了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销售食品现场的具体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了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销售食品违法事实的具体数量、来源。价格及经过;

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并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经营主体合法;

4、《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已送达当事人,证明了曾经告知当事人限期整改。

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0年3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颍市监行处听告〔2020〕B1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考虑当事人经营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销售食品行为,尚属首次,且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标准》第四章第一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41】条第三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 以下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一项情形的;”的规定,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决定对当事人适用轻度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颍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服役决定不服的,可以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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