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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饮康食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

2020-03-17 09:41: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3月16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的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046号显示,云霄县饮康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品名、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之规定,东渡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8.53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046号

当事人:云霄县饮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兵,企业代码:3506967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95999369J。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马铺乡泮坑旧小学内 。

2019年1月3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德迅航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申报出口两票枇杷叶茶,报关单号:371120190110056407、371120190110056400,申报品名均为:枇杷叶茶,申报商编均为:2106909090,申报数量分别为6150千克和5400千克,申报单价均为:61美元/千克,申报价格分别为:375150美元和329400美元。经查验,实际品名均为:乌龙茶梗,实际商编均为:0902301000。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品名、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采购合同、发票、照片、付款凭证及入库出库记录、出口企业退税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5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2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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