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2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谊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案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谊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案 | 天津谊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1202223286674826 | 0 | 马荣峥 | 津武市监稽罚【2020】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自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