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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实施阶段性医保减征及缓缴政策

2020-03-07 14:33:23 湖南日报

3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实施意见》明确,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地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

对于缓缴范围及期限,《实施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实施意见》强调,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曾鹤群 邓圣明)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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