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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保费

2020-03-02 21:57:21 河北日报

省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保费

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保费。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有效支持我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根据意见,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和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记者 张淑会)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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