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上海滴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静处〔2020〕062019002302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滴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滴欧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MA1HNDARXR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赖育俊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调查,2019年7月1日起,当事人在公司位于陕西北路66号2103A室的门店销售“LEIM”系列的美容产品。该系列美容产品为:“DECONGEST SOOTHING MASK MOISTURE CARE LEIM (250ml)”、“Moisture Hyaluronic Serum MOISTURE CARE LEIM(300ml)”、“Intensive Repair Eye Cream(50ml)”、“PORE TIGHTENING MASK PORE CARE(250ml)”。因上述系列产品为店内分次销售,故没有单件商品销售价格。“LEIM”系列的美容产品系当事人从跨境电商平台购进,其产品或者外包装上均没有中文标签。当事人总计购进“DECONGEST SOOTHING MASK MOISTURE CARE LEIM,250ml”购进数量2瓶,购进单价60元,总价120元;“Moisture Hyaluronic Serum MOISTURE CARE LEIM,300ml” 购进数量2瓶,购进单价156元,总价312元;“Intensive Repair Eye Cream,50ml”,购进数量2盒,购进单价52,总价104元;“PORE TIGHTENING MASK PORE CARE,250ml”,购进数量2瓶,购进单价66元,总价132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2日停止销售“LEIM”系列的美容产品。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执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责令立即改进。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1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