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7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2019年上海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标称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被检出烟气中CO含量项目不合格。
CO是燃料燃烧后排放的一种有毒气体,烟气中CO含量超标可能会引起人体的中毒反应,危害人体健康;安全装置性能不合格会使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在发生各种意外情况时无法及时启动,进而发生事故。
事实上,这并非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曝出产品质量问题。
百度企业信用数据显示,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其分公司上海申花燃气器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抽检不合格。本次该公司共生产了10台。其中,已销售4台,且无法追回,剩余6台现存放于申花公司成品仓库内。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成本价为人民币119.30元/台,销售价为人民币220元/台。对于已售的4台涉案产品,申花公司除了增值税人民币127.86元之外,并无缴纳其他税款。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为人民币22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74.94元。申花公司对于其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和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及违法所得均无异议。
对此,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该批次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6台;责令停止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处罚款叁仟叁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肆元玖角肆分,共计罚没款叁仟伍佰柒拾肆元玖角肆分。
2014年12月19日,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申花牌吸油烟机(型号规格:CXW-218-Z308-1)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此,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2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吸油烟机;没收违法生产的吸油烟机肆拾捌台。
2013年9月26日至9月27日闵行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浦江镇江凯路123号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从事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生产中进行了委托加工生产,分别是上海双开燃气用具有限公司(燃气灶具备案、燃气热水器、)、中山市恒乐电器有限公司(燃气热水器)、绍兴市奥帅电器有限公司(燃气灶具、油烟机、保洁柜备案)、佛山市顺德区威厨卫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燃气灶具)。对此,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十七条,于2013年11月11对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叁仟元整。
2013年9月26日至9月27日闵行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浦江镇江凯路123号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从青浦搬迁至此,在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情况下生产了燃气热水器型号:10HWD(65台)、11HWD(3台)、10G-B(34台)、10DA-2(48台)、11HWD-8(10台)、10HW6-2(106台)、11HW6-2(67台)、10HK(61台)、11HK(50台)、10HK-2(21台)、11HK-2(4台)、10DA(59台)、10KW(1台)、10HWB(1台)、10BW(老)(2台)、10BW(167台)共计:699台燃气热水器。对此,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于2013年11月11日对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申花”牌燃气热水器陆佰玖拾玖台零元整。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示,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将移交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标称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品信息
产品名称(标称) | 商标(标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批号(标称) | 生产企业(标称) | 购买地点或渠道 | 主要不合格项目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 申花SHENHUA | JSQ24-ML | 2019-1-20/20190120101 | 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市 宝山区玲志建材经营部 | 烟气中CO含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