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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3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村霸”获刑25年

2019-12-27 23:39:03 央广网

央广网清远12月27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全小晴 赵彩红)12月27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志辉、陈献金等3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陈志辉、陈献金有期徒刑二十五、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初,陈献金在陈志辉等人的支持下,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担任了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大沙塘村民小组干部,并利诱吸收多名手下。之后,陈献金借村民小组干部换届之机,通过操纵选举将其手下推选为大沙塘村民小组的干部,形成了对村民小组的控制。多年来,陈志辉、陈献金通过笼络村民、招纳马仔、聘用员工等途径,逐步形成了以其二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陈志辉等人通过控制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大肆侵占村民个人及村集体土地资源,垄断村中工程建设;并多次通过串通投标垄断河砂开采项目,非法获利逾十亿元。除此之外,该组织还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插手民间纠纷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陈志辉、陈献金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人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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