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县陶圩工商质监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元。
消费者张先生向该所投诉称,其9岁的孙子在隐瞒家人的情况下,私自从家里拿钱在某通讯手机店购买了一台oppo手机,总计1199元。购买手机3天后,孩子玩手机时被家长发现,立刻找到商家要求退货,称自己的孙子才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不该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但商家认为,孩子属自愿消费,销售人员不存在强迫购买的情况,而且手机本身也无任何质量问题,因此拒绝了张先生的退货请求。双方协商不下,于是张先生便向陶圩工商质监所投诉。
接到投诉后,该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手机店老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答应办理退货,但因手机已经被使用了几天导致外壳磨损有划痕,需扣除一定折旧费,另外,手机销售人员虽有过错,但家长也有监护不力责任,双方应各负其责。最后,手机店负责人同意退还购机款800元。张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该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诉案中,9岁孩子独自购买价值1199元手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从合同角度而言,未经家长追认,该合同无效,应予退货。手机店负责人对不具备手机消费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未加劝阻,未提示孩子由家长陪同购买,也未与家长电话沟通确认,应负主要责任,家长监护不力应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