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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旅游时骑马受伤,游客诉旅行社获赔

2019-09-19 17:23:37 海淀法院网

游客周女士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库不齐草原四日游,在骑马时突然意外坠马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因与旅行社协凋未果,周女士将旅行社、旅游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27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9.8万余元。

原告周女士诉称,2017年4月28日,其参加了旅行社的库不齐草原四日游旅游活动,并按旅行社要求缴纳了全额旅游费用580元。2017年4月28日晚7点出发,4月29日上午到达希拉穆仁草原,到达后旅行社不顾舟车劳顿,在午饭后安排骑马活动。在骑马活动前,并没有专业人员讲解安全须知和注意事项,在被扶上马后更无人看管也无人牵马,所骑马匹突然折返并加速,导致坠马受伤,受伤后其连夜回北京医治,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周女士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

被告旅行社辩称,周女士参加的骑马项目是下午自由活动中其自行报名自费参加的一个项目。公司和周女士签订旅游合同的网上订单页面中,其中活动须知一栏,公司明确向周女士告知:在骑马、游泳、冲浪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注意安全,应当根据自身身体条件谨慎选择,谨慎出游。在周女士摔伤后,导游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后协助其返京治疗。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或应当知道骑马属于高危项目,应在骑马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对风险采取防范措施,但周女士被扶上马后,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没有对风险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摔伤。

被告旅游开发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骑马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马属于可选活动时,应当对风险作出合理评估,谨慎选择,故周女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亦存在一定过错。旅行社的赔偿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判定。

周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具体金额法院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期限以鉴定意见书为准。庭审中,旅行社虽对周女士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及票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法院认为鉴定中心系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且经法院释明风险后,旅行社并未提出新的鉴定申请,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故对于周女士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法院按照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判定。鉴于周女士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势必会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其伤残等级、旅行社的责任比例酌情判定。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关于周女士要求退还旅游费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98257.95元。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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