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兴福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天津兴福亿家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10673724265U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东丽区明湖苑31-12.13.14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连阿星
违法事实: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散装粉条(商品编码:01964)是于2019年6月5日从天津市河北区曾凡明粉条批发商行购进的大包装圆圈粉分成小包装再称重销售的。共购进大包装圆圈粉2袋,每袋9千克,单价每袋72元,金额144元。当事人提供了大包装圆圈粉的进货票据、进货台账、供货方的资质证件、检验报告。从2019年6月5日起,当事人在散装粉条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在销售该商品的货架上未张贴标有上述内容的标签就对外销售。因销量不好,2019年6月底当事人将未售出的11.46千克上述商品下架不再销售。此期间当事人共销售散装粉条6.54千克,销售金额共115.1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商品的销售台账。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事实;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金川身份证复印件和对金川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具体情况;4.大包装圆圈粉的进货票据、台账和供货方的资质证件、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购进圆圈粉索证索票、查验记录情况;5. 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当事人店内散装粉条销售汇总报表,证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粉条销售情况。6.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7月29日),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