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兴福亿家超市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天津兴福亿家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10673724265U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东丽区明湖苑31-12.13.14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连阿星
违法事实: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土豆粉和山海关内酯豆腐是从天津市东丽区宋建海豆制品经营部购进的,上述两种商品购进之后存放于店内冷藏柜。为了增加上述两种商品的销量和方便顾客购买,从2019年5月25日起,当事人每日上午营业前把上述两种商品从冷藏柜内取出,放在常温下店内醒目位置销售。从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26日,当事人共销售土豆粉78袋(含销售给抽检单位5袋),每袋2元,销售金额156元,加上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5袋,货值金额166元。共销售山海关内酯豆腐105盒(含销售给抽检单位1盒),每盒2元,销售金额210元。上述两种商品未按要求贮存期间的销售金额共计376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种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证件、检验报告、销售台账。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要求贮存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6月26日)、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事实;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金川身份证复印件和对金川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具体情况;4.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土豆粉、山海关内酯豆腐的进货票据、台账和供货方的资质证件、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购进土豆粉、山海关内酯豆腐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情况;5. 从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26日当事人店内土豆粉、山海关内酯豆腐销售汇总报表,证明上述两种商品未按要求贮存期间的销售情况;6. 检验委托书、摩天众创(天津)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证明上述两种商品的抽检情况;7. 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7月11日)、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8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