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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威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8-08-22 16:03: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8月21日消息,礼威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业一缉违字〔2018〕0002号

当事人:礼威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33号1307室

法定代表人:RAFAEL ROSTOLL ARANDA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3101940777

当事人于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埃斯特拉牌无醇啤酒5批5765.28升(报关单224820151480128312、224820151480207724、221820161186181324、221820161186430305和221820161186488176),申报价格共计4372.32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2030000,对应2015年至2016年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0%。根据海关归类认定,上述埃斯特拉牌无醇啤酒2015年至2016年商品编号应为2202900099,对应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35%。

当事人于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分3批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埃斯特拉牌啤酒等十三项商品11446.32升(报关单221820161186181324、221820161186246057和221820161186360782),申报价格共计9845.28欧元,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经当事人确认实际成交方式应为EXW,运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8222.18元未申报。

(进口货物情况详见附件)

经上海浦江海关核定,全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2089.5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183.8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归类违法嫌疑移送告知书、海关商品归类补充申报通知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稽查通知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当事人证明资料、情况说明、产品技术资料,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2015年8月18日和2015年10月15日进口2批埃斯特拉牌无醇啤酒3455.28升(报关单224820151480128312和224820151480207724)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决定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8月19日进口2批埃斯特拉牌无醇啤酒1848升(对应的报关单为221820161186430305和221820161186488176)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1批埃斯特拉牌无醇啤酒462升(对应的报关单为221820161186181324)商品编号和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及3批埃斯特拉牌啤酒等十二项商品共10984.32升(对应的报关单为 221820161186181324、221820161186246057和221820161186360782)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4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进口货物申报不实情况表

2018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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