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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对餐饮店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2023-12-07 16:46:51 缙云综合行政执法

2023年11月13日,浙江省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五云街道蓬莱路某餐饮店的其他垃圾桶里混投菜叶(易腐垃圾)。执法人员当场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改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2023年11月15日09时40分,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未改正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在店内的其他垃圾桶里混投菜叶(易腐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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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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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调查与处理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2023年11月1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考《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决定对该店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当事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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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引导才是初衷,希望广大居民规范分类,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本案中,商铺处于临街位置,是市容门面,规范垃圾分类显得尤为重要,管理者要提高分类意识,也要落实分类管理责任。

下一步,县综合执法局将继续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同时依法对违规投放和随意丢弃行为进行查处,全力推进垃圾分类往细处分、往深处走、往实处落,为居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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