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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

2023-10-10 15:55:52 巢湖市场监管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

各类食堂、各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餐饮、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提供者等餐饮服务单位:

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

为预防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贮存、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防止误用、误食。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对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在餐饮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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