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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餐饮“红黑榜”第69期网络订餐单位专题曝光台

2023-09-28 10:39: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今年以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网络餐饮单位为切入口,结合线上平台巡查和线下实地核查,以阳光厨房、外卖封签、经营范围、员工管理、环境卫生、制作规范等方面对外卖餐饮店进行全面体检,本期红黑榜梳理了一些外卖餐饮单位常见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请广大餐饮单位自查自省,共同护航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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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餐饮店在未安装阳光厨房的前提下,擅自上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外卖,于2022年9月15日被执法人员查获并开具了责令整改书,当事人当场签订外卖下线承诺书并操作下线,承诺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不从事网络订餐经营服务,后续需要经营,将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待符合要求后上线经营。2023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核查时,发现该店已于2023年8月重新上线外卖平台,但仍未安装阳光厨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其作如下处罚:限期改正;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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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餐饮店未使用外卖封签对其配送的食物予以封口,于2023年8月25日被群众投诉,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上门检查并当场开具了责令整改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核查时,发现该店仍未使用外卖封签对其配送的食物予以封口,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其作如下处罚:限期改正;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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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经营外卖,在登记证中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范围,却在外卖上出售折耳根(鱼腥草)拌莴笋丝等冷食类食品,9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其作如下处罚:限期改正;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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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奶茶店的店长在健康证明已过期的前提下,从事操作奶茶配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2023年9月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作如下处罚:限期改正;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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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炸鸡店员工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年9月1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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