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对辖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品牌连锁餐饮单位、美食城等社会餐饮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重点对原材料进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操作间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贮存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现将检查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晋稻削面馆,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5元,罚没款共计2395元。
2.北京华夏厚德养老中心,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警告后拒不改正,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罚款5000元。
3.北京八达岭维洁小吃店,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能及时申请变更,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4.北京川水人家餐厅,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5.北京曼妙港农家餐厅,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6.北京珍珠渔村农家餐厅,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7.北京妫川香百家小吃店,当事人未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8.北京迷失商店,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9.北京老味斋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0.北京老贺佳家梭边鱼火锅店,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1.延启(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2.北京晟福轩餐饮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3.北京沟火农家餐厅,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4.北京胡顺华农家餐厅,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5.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第二酒店分公司,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直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6.北京妫川华茂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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