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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近期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2023-08-15 16:25: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对辖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品牌连锁餐饮单位、美食城等社会餐饮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重点对原材料进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操作间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贮存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现将检查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博雅云香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5.8元,罚没款共计5085.8元。

2.北京国杰餐厅,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3.北京姐妹巫山烤鱼餐厅,当事人未能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待加工食品交叉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4.北京知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美 团开展经营活动,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直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北京旺香福顺过桥米线小吃店,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6.北京龙逸轩餐饮店,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7.北京格日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8.北京红泰来小吃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9.北京延鸿运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美 团开展经营活动,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餐饮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直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0.北京妫川百圣超市,当事人员工在后厨生产经营食品时,未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来源:延庆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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