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对辖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品牌连锁餐饮单位、美食城等社会餐饮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重点对原材料进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操作间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贮存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现将检查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刘景亮农家餐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没款共计5010元。
2.北京奥思大酒店,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8元,罚没款共计5258元。
3.北京馨升旺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2元,罚没款共计2108.2元。
4.北京妫水美秀商贸中心,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5.北京妫川曾三仙餐厅,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6.北京艳宇锋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7.北京叮当香小吃部,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8.北京水泉臣明农家院餐厅,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9.北京超越吉祥农家院餐厅,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0.北京旭日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设置食品安全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1.北京华坤顺兴小吃店,当事人洗菜池内摆放半成品火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2.痕迹(北京)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3.北京顺发利兴商店,当事人在凉菜间烘烤烤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4.北京淑华兴旺小吃店,当事人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5.北京益美香居农家院饭店,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6.北京市东川仲吉农家餐厅,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7.北京花海流香农家餐厅,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8.北京邂逅珍珠山水农家餐厅,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19.北京焱峰乡村火锅店,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20.北京半亩园聚点儿小吃部,当事人提供的餐具、饮具未洗净、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21.北京维格农家院餐厅,当事人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22.北京恒源客农家餐厅,当事人提供的餐具、饮具未洗净、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23.北京旺江红包子铺,当事人提供的餐具、饮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24.北京二雨小吃店,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25.北京古城宏友农家餐厅,当事人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26.北京一品晋红饭馆,当事人提供的餐具、饮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27.北京小崔太和小吃店,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
(来源:延庆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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