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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1期)

2023-06-15 14:56: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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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1期)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8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雷旭明辉餐饮有限公司(石楼早点)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北京周口店瑞源超市(老北京卤煮)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张坊二渡园林绿化服务队(穆家大院)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琉璃河二街驴肉馆(早点)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佰润天成商贸有限公司(饭店)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市琉璃河鑫星家电修理部(饭店)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宏越烧烤(宏越烧烤)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0.534万元的行政处罚。

8、北京炒米店凤英小吃店(包子早点)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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