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反“禁限塑”规定的违法行为。截至9月8日,该市塑料污染治理统一执法行动共检查相关市场主体2203家次,查扣涉案产品92批次,立案调查226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如果从事商超、药店、餐厅、酒店快递、外卖、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违反相关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将被罚上万元;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一次性日用品的或被罚上千元。
《条例》中的“禁限塑”划重点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厅等经营者和展会活动的主办方、参展方,不得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宾馆、酒店等场所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但是可以通过设置自助贩卖机、供应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十三条 从事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按照规定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如何区分可降解与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同经营场所如何做到合法合规?可参考以下情形。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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