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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亿阳家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2024-04-22 20:26:11 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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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者:成都亿阳家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琼秀          

住所(地址):成都市邛崃市邛崃市天新产业功能区仁和大道13号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进行打磨等涉气工序作业)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QL40104-1号)1份,共3页;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QL4012201号)1份,共3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共3页;光盘1张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QL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标准,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定书到邛崃市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待缴款通知书出具后缴至邛崃市财政局账户。地址:成都市邛崃市司马大道368号北100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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