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资讯!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您当前位置: 房产资讯>>头条>>

广东省住建厅要求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实施工作

2021-05-06 18:01:5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image.png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现就做好涉及我厅的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和实施时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原由我厅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等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分别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片区管委会实施(具体见附表),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调整事项的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核准和建设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3项事项。承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托“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210.76.74.216/Approve/default.aspx,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系统”)实施上述调整事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相关工作要求,严格依法规范实施调整事项。办理结果在“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均采用电子证书,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

(二)古树名木迁移审核。承接单位要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订)、《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20〕192号)、《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修正)等规定,依法规范做好古树名木迁移审核。重点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审核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要性,审查迁移施工保护方案。审核后报所在片区管委会批准。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接单位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实施标准、程序和办理要求等,严格依法规范实施调整事项。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承接单位要建立完善申报信息核查、信息公开和诚信建设等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实施调整事项。实施过程中,可依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官网(http://www.cirea.org.cn/)核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关信息。

三、职责划分

(一)承接单位要按照调整实施权限依法依规实施上述调整事项,不得将调整事项再调整至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告调整实施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http://19.15.0.100/zwml-cas/

login?service=http://19.15.0.100:80/zwml-admin/shiro-cas),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实施调整事项的工作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管理,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处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现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对超越调整权限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定期对调整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适时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厅。

(二)我厅将会同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调整事项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管。依法承担承接单位在调整权限范围内实施调整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承接单位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附件: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调整实施行政职权事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附件: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调整实施行政职权事项.docx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济宁孔子文化旅游集团助力济宁市打造 ...

  • 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质取胜赢 ...

  • ​江苏省海安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

  • 2021上海合作组织国际投资贸易博 ...

  •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十三五”期间质量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