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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三道难题制约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3-12-09 16:25: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汪鹤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已经完成,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正稿。在新做出的调整中,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的规定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亮点。

    关于侵权行为的赔偿额度,一审稿曾提出为“两倍”,修正稿则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从“两倍”到“三倍”,就实际赔偿金额而言不过增加了一小点,但从立法精神指向来看却前进了一大步。

    侵权赔偿是适用等价原则,还是适用惩罚性原则?社会各界的看法并不一致。一些传统的民法学家固守“填平式赔偿”,坚持侵权人的赔偿额应与受害人的受损程度持平。其结果,对违法犯罪起不到震慑作用。面对愈演愈烈的消费侵权现象,越来越多的立法者、消费者和社会有识之士意识到,“等价赔偿”不足以遏制生产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必须实施“惩罚性赔偿”,让侵权的厂家商家感到实实在在的疼痛,不敢再胡作非为。只有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时,违法预防才有可能收到实效。“三倍赔偿”正是这种精神理念的体现。

    尽管“三倍赔偿”的规定来之不易,但与法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赔偿额度仍然很低。在假冒伪劣、消费欺诈仍是社会突出问题的今天,“三倍赔偿”能否收到惩戒效果,我们还要拭目以待。更让人无法乐观的是,这额度不高的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落实到位。

    惩罚性赔偿难过三道鉴定关:

    其一是真伪鉴定关。在伪劣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时候,不负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惯用的第一招就是矢口否认,拒不承认施害产品为本企业生产,反说是其他企业仿冒,自己也是受害者。单从标识、外形来看,许多同类产品犹如孪生兄弟,普通人很难区分差别,只有生产者自己和少数业内行家才能辨别真伪。贼喊捉贼,许多官司成了无头案。

    其二是责任鉴定关。当本公司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成为铁案后,不负责任的生产经营者随之抛出的第二招就是,伤害的主要责任在消费者使用不当,产品本身并无瑕疵。产品使用不当的确会造成伤害,消费者使用是否得当,往往无据可查、无迹可求、无人可证。不是伤亡事故,不会惊动司法机关;不是重大损失,不会求助鉴定机构。多少维权行动,在旷日持久的推诿之中无果而终。

    其三是质量鉴定关。尽管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有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的义务,但在不少地方常常是谁主张谁举证,高额产品质量鉴定费超出一般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令人望而却步。有的质检机构,不接受消费者个人送检;同一样品,不同检验机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

    真伪鉴定、责任鉴定、质量鉴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必要程序,是惩罚性赔偿的前期工作。配套操作措施到不了位,对消费者而言,法律规定再高的赔偿也不过是画饼而已。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3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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