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经济不景气、回暖迹象尚不明朗之际,韩国三星电子发布的盈利31亿美元的三季度报足以让投资者和三星暂时地松一口气。然而,刚过40岁生日的三星收到的生日礼物,却是其“明星”产品的全球召回风波,涉及数量达21万台,中国市场涉及3.2万台。
虽然在中国的召回晚于欧洲市场,但召回的大幕已经开启。三星的此次召回可谓一石击起千层浪,一个洋品牌在中国的大规模召回,触动的,已经不仅仅是三星的用户,更多的中国家电企业、学者以及相关业内人士,都加入到了这场声势浩大的“国产家电产品在召回方面应当迎头赶上”的大思考中。
召回之殇
“中国市场上,韩国三星的这次召回并不是首宗召回案例,最早可以追溯到2004年的12月初,美国惠而浦洗衣机由于第三方供应的电容器存在质量问题,召回了中国市场上大约5万台洗衣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利用分会会长刘福中说。
记者注意到,2004年,正是我国第一个有关缺陷产品的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施行的第一年。此后,《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
“由于当时国内消费者对召回的概念还存在误解,惠而浦公司的召回被消费者认为是其产品质量差的代名词。更让人遗憾的是,惠而浦的这种行为当时不仅没有得到市场的理解,反而因此受到伤害。”一位曾经参与过报道的记者清楚记得,接下来便没有家电企业敢轻易用“召回”二字了。
刘福中同时还是中国家电协会副理事长,他说,在记忆中,那次惠而浦根据国际召回准则实施的召回,在行业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甚至被认为是在炒作。“事实上,放眼全球,产品召回属于国际惯例,已经被列入法律法规中。”
确实,记者查阅了当时的媒体报道,甚至连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家电问题的处理终极手段只有维修,他们对于惠而浦打出的“召回”牌,表示了作秀的怀疑。
召回之为
时隔五年,消费者已经不再把召回当作衡量品牌产品质量好坏的标准,相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把出现缺陷产品后能否主动召回,作为判断一个品牌是否可信赖的一个标准。家住北京的黄女士说:“虽然我没有使用三星的冰箱,但是这次召回并不会影响我以后选购三星的产品。而且其他家电企业也可以从中受到启发。”
众多消费者的观点都指向同一个方向:一个企业的产品不会永远都是完美的,能够通过有效的办法及时地补救缺陷,让消费者免受损失和伤害,才是企业应该做的。
但是,即使消费者对召回已经很宽容,在中国家电业仍然少见召回案例。
记者注意到,其实国内家电企业也不是在召回的路上止步不前,只是他们还在踉跄中前行。
例如,2004年6月,广东万和以每台50元的价格对所有品牌的直排式热水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有偿召回并集中报废。虽然整个召回是在质疑声中完成的,虽然万和为此付出了资金、人力、物力,但毕竟,这终究是国货的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试水之行。
类似的企业还有志高空调。2007年3月,志高就对外宣布了其召回制,被认为是触及家电“雷区”的破冰之旅。2009年,志高再次承诺,在2009年月4月1日至5月1日间,凡购买志高旗下所有的变频空调,一年内如出现非人为的质量问题,志高将无条件召回并免费更换新机。
由于与传统的汽车出现缺陷的事后召回不同,志高的召回非常强调购买时间,似乎有些与众不同,因此也引发了“炒作、作秀、促销”的质疑,“但敢于承诺召回,也是召回制度在汽车、玩具、药品之外的产品中的一次突破。”上海励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对记者说。
召回之惑
“中国作为家电的消费大国,家电的质量好坏、是否可靠,其实已经不是一个经济事件,更多涉及的是一个人身安全的保障。”刘海认为,现在的家电,动辄就有“爆炸”、“起火”的事件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所以家电的“安全性”更应该作为家电产品是否应该召回的一个标尺,而国内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显然做得不够到位。
即使有些企业实行召回,也很容易被认为是企业的炒作。因此,对中国目前的家电企业来说,召回确实存在很大难度。在国外,对人身安全有影响的产品必须召回,这在国外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认为中国家电企业在召回的路上任重道远,宏观层面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迫在眉睫。
“像东芝的‘竖线门’事件后的拒绝召回,以及三星在中国召回时间的滞后,都在一定程度上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电视生产企业大区负责人认为。
“一直以来,产品召回在家电领域都是出于道义,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而在很多时候,当道德与利益发生冲突时,道德往往就失去了约束力。”负责南昌地区创维的销售负责人杨先生坦言。
召回之规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家电行业的召回制度,但由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已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召回制度正在逐步形成、完善。”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华表示,届时召回将成为一种法律责任,而非道义。
据了解,该条例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等。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记者注意到,条例要求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政府可以责令其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而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面临吊销生产执照甚至法律诉讼。
对此,刘海律师认为:“对于已出售产品的召回,在我国的法制领域目前还是一个空白。我国与召回相关的还只有《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制定,可以为家电产品的召回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保障人身的安全。”
“随着中国家电行业走向成熟,产品召回也逐渐走向法制轨道,现在很少再有用私了方式解决产品安全问题。”刘福中表示,一旦建立了召回制度,如果家电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厂家就应该主动通知消费者。届时,国产品牌的家电产品在制度逐步健全的大背景下,将逐步走上主动召回之路,只有如此,“国货当自强”的口号才不会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