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第111号令称,《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出口玩具按输入国标准实施检验
对出口玩具的检验,应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拒不召回出口缺陷玩具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3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擅自销售未经检验进口玩具将被处罚
《办法》还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玩具做出了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中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对擅自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的行为,《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按标准处以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