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对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入侵检测系统、网络脆弱性扫描、安全审计、网站恢复13种产品,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实行强制性认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入政府采购领域。
有关专家称,对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并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准入管理,对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有着重要作用。对信息安全产品实施认证,可以降低系统和网络的安全风险,为系统运营单位的信息资产安全提供基础保证,并促使产品的研制和生产过程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推动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保护消费者和厂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