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缺陷产品召回看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制度创新
文/汪立昕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质量监管工作如何与时俱进?
面对风险防范的体制性缺陷,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如何完善?
面对产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权益如何有效保护?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列入了2009年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条例送审稿正在征求社会意见。这是我国产品质量行政监管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的标志性事件。从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在国内实施汽车召回,到2007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要求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召回,经历了3年时间。这宣示着,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把产品召回作为了产品生产行政许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等制度之后的一项新的产品质量行政监管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者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要求,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更换、退货及其他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指示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有关产品生产者履行法律责任,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尽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普遍采用,并对保障公众安全起到了显著的效果,但它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还在成长之中。三鹿奶粉等事件所反映出来的产品安全问题和对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威胁说明,我国远未建成有效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安全大堤。产品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要发挥有效作用,有待我们进一步提高对产品质量监管的认识,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法律体系,进一步改革质量监管体制,进一步改进质量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技术支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