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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8 14:43: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从缺陷产品召回看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制度创新

    文/汪立昕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质量监管工作如何与时俱进?

    面对风险防范的体制性缺陷,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如何完善?

    面对产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权益如何有效保护?

    编者按: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正在全社会顺利推进,包括质检系统在内的政府各级职能部门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消费安全,都投入了百分之百的精力和热情,活动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

    这次活动的开展,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净化消费和生产环境,对于现行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效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期特约刊发的《》一文,就是一篇从质量和安全的关系出发,对改进、完善和强化我们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着很强现实意义和启示作用的文章。作者汪立昕不仅有长期从事基层技术工作、企业管理的经历,也有在行政机关对于质量宏观管理的研究和实践经验,还是我国重大设备工程监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等制度的建设者之一。理论和实践的深度融合,使其有机会以更深刻的角度和更敏锐的思路对我们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观察和反思。

    需要指出的是,这篇文章的一些思路可能并不为我们所常见,一些观点或许也有待商榷,但我们认为,为了更出色地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质检系统的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我们必须要有打破思想禁锢、挣脱习惯束缚、消除偏见影响的勇气,在实际工作中善于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思路、探索新方法。

    欢迎大家就这篇文章提出不同的看法。思想的解放将会为制度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这也将有力地保障“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在质检系统中取得更大的成效。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列入了2009年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条例送审稿正在征求社会意见。这是我国产品质量行政监管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的标志性事件。从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在国内实施汽车召回,到2007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要求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召回,经历了3年时间。这宣示着,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把产品召回作为了产品生产行政许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等制度之后的一项新的产品质量行政监管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者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要求,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更换、退货及其他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指示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有关产品生产者履行法律责任,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尽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普遍采用,并对保障公众安全起到了显著的效果,但它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还在成长之中。三鹿奶粉等事件所反映出来的产品安全问题和对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威胁说明,我国远未建成有效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安全大堤。产品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要发挥有效作用,有待我们进一步提高对产品质量监管的认识,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法律体系,进一步改革质量监管体制,进一步改进质量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技术支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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